本公司作为昕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下游经销商或客户,本公司已充分了解并理解美国出口及外贸管制法规的要求及相关责任,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本公司了解自昕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昕原)所获得或将获得之商品、技术数据或软件以及其他可能包含上述昕原产品之物项可能需受到美国出口及外贸管制法规之规范,该等物项之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转让、再转让或传送(下称「进/出口」)可能会被美国法律限制。同时本公司了解其他国家的进/出口法律也可能会适用于物项。
本公司同意于接收并处理物项时,遵守所有适用之美国外贸管制法,具体如下:
1、由昕原或其关联方制造、开发、加工处理或转售的产品、软件及技术(“物项”)或提供的服务(“服务”),不是且不会被专门设计、营销、合成,或直接/间接地出售用于任何军事产品或应用、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扩散相关产品或应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导弹和火箭系统以及无人驾驶飞行器)、任何航天(包括但不限于卫星)产品或应用及任何位于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或其他列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0部分附录1中D:5组国家的超级计算机产品或应用;
军事产品或应用包含所有军事用途的产品和应用。“军事最终用途”指用在列于美国军品清单(USML)(22 CFR part 121,《国际武器贩运条例》)的军事物项里;用在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以“A018”或“600 series” 为结尾的物项里;或任何支持或有助于列入美国军品清单的物项或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以“A018”或“600 series”为结尾的物项的运行、安装、维护、维修、检修、翻新、“开发”或“生产”的物项。
“军事最终用户”指国家武装部队(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者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如上所述“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超级计算机”指一个计算“系统”,在41,600立方英尺或更小的范围内,具有100或以上双精度(64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或200或以上单精度(32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的集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
2、本公司不会将昕原的物项销售或运输至任何列于EAR第740部分附录1中E组被禁运或制裁的国家。除非根据EAR要求被允许或授权,否则本公司不会将受EAR管制的昕原物项出售或运送给任何列于美国禁止或限制清单上的最终用户。
3、除非根据EAR要求被允许或授权,否则本公司不会将昕原物项或服务用于或对外提供用于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或其他列于EAR第740部分附录1中D:5组国家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中开发或生产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集成电路:
(1)采用非平面晶体管结构的逻辑集成电路或其生产技术节点为16/14纳米或以下;
(2)具有128层或以上的NAND存储器集成电路;或
(3)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采用半间距为18纳米或更小的生产技术节点。
4、除非根据EAR要求被允许或授权,否则本公司不会将昕原物项或服务用于或对外提供用于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或其他列于EAR第740部分附录1中D:5组国家开发或生产符合ECCN为3B001(3B001.g、.h及.j除外)、3B002、3B611、3B991(3B991.b.2除外)及3B992描述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及为符合前述物项所用的3D001、3E001物项。
5、我们仅将物项用于符合进出口法律法规的商业应用。
本公司证明,本文中的所有信息以及其提供给昕原的与出口合规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
本公司保证就其怠于遵守本承诺函或所有可适用的出口管制或制裁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后果为昕原辩护并使昕原免受损害,且本公司理解,昕原有权因本公司违反上述要求而在任何时候暂停为本公司 开展产品的加工、生产和/或发货。
本公司同意:如因受前述美国出口及外贸管制法规(包括美国商务部公布及随时更新的实体清单)的影响,导致昕原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向需方或需方关联方或其指定接收主体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昕原有权书面通知需方解除本合同,且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充分理解并豁免昕原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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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适用之法律或规定可能包括出口行政规则(15 C.F.R. Parts 730-774)、国际武器交易规则(22 C.F.R. Parts 120-130)、授权予EAR及ITAR之法规及美国政府主管之经济制裁法规(包括31 C.F.R. Parts 500-598之规定)(统称「美国外贸管制法」)。